近日,湖北通城
发生了一起车辆碰撞交通事故
目击者们却对
事故中车牌为鄂LD06335
白色轿车的司机竖起大拇指??
现场发生了什么?
ideo_iframe rich_pages" id="js_mp_video_container_0" vid="wxv_2321130171590164481" scrolling="no" src="https://mp.weixin.qq.com/mp/readtemplate?t=pages/video_player_tmpl&auto=0&vid=wxv_2321130171590164481">
视频来源:央视新闻
吸毒后产生的精神兴奋、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机动车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行为失控,具有攻击性,极易发生超速、飙车、甚至主动撞人撞车等肇事行为,发生恶性交通事故的几率倍增。
关于“毒驾”的禁止性规定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以及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3、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或者有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记录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4、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海口禁毒提醒
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
谨慎驾驶 安全出行
来源:央视新闻、中国禁毒
编辑:孙明竹
点分享
点收藏
点在看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