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9日上午9时,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轨道大队执法巡查至地铁2号线两岸金融中心片区地铁保护区时,发现两岸金融中心地铁站3号口至4号口之间,存在私自开槽沟敷设电力管施工作业行为,该施工作业在地铁保护区内,且还在地铁轨行区正上方,涉及地铁保护区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了解,该项目为两岸金融中心片区某大厦永久用电项目工程。原来施工前业主单位报批的地铁保护方案是2号线的何厝站到观音山站到东宅站,但在两岸金融中心站没有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现场施工单位厦门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业主报批方案施工,因赶工期,现场施工单位管理员也未及时和业主单位相关人员沟通确认已审批的方案范围,自以为报批过了,擅自组织人员在地铁车站结构正上方两岸金融中心站电力井通往某大厦开挖槽沟,用金刚钻钻取4个孔敷设电力管。
目前,该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下一步,依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条款细则,相关责任单位将面临交通执法部门处以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在此,交通执法人员郑重提醒工程项目施工人员:
各个地铁车站周边均设有地铁保护标识公告牌,公告牌上面明确该车站领近区间安全保护区范围图,并提示“地铁安全保护区禁止擅自施工!”。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才能依据审批方案组织施工,切不可盲目施工,影响轨道安全运行!
“蒲公英喊你学法”速递——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建设(作业)活动,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建设(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的;
(二)打桩、钻探、打井取水、基坑施工、灌浆、喷锚、降水、地基加固、挖掘、地下顶进、架设或者敷设管线、爆破、水域疏浚、挖沙的;
(三)需要跨越或者穿越轨道交通设施的;
(四)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结构荷载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前款建设(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可以要求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
通讯员:庄玮炜、郭益跃;
编辑:林少婷;
审核:傅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