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福建法院 十大重大典型诉讼案件和十大执行案件评选 开始啦!!! 2018年度福建法院十大重大典型诉讼案件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金标、李国成、李建清、李国华、翁美莲等人在李金标家中等处积极参与商议闹访事宜,决定由该村老年人前往江口镇人民政府闹访,并向时任该村村主任的被告人李新林报告该事项以寻求支持,李新林当即予以同意。此后,自2017年8月7日至28日的工作日间,李国华、翁美莲等该村二十至八十名不等的老年人每天到江口镇人民政府大楼闹访。2016年12月26日,李文家等人在李新林的指使下安排挖掘机等损毁李厝村市场原有尚存的店面、大摊位、铁棚、围墙等设施。其间,李文富一方向莆田市公安局江口边防派出所报警,李新林不顾出警民警的现场阻止及李文富的电话劝阻,继续安排施工,直至将该市场内建筑物等全部拆除。经鉴定,上述市场内被毁坏的店面等建筑(构筑)物损失价格共计12.654万元。2016年2月间,李新林为偿还其欠陈亚尾的个人债务,向李国华谎称其为李厝村海域滩涂诉讼找关系需要资金,让李国华从所保管募集资金内转账5万元至陈亚尾的银行账户,用于偿还其欠陈亚尾的个人债务。被告人李新林、李金标、李建清、李国成、李国华等人利用江口镇李厝村基层组织、宫庙董事会、老人协会,采取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共同或分别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贿(216万元)等犯罪活动;以及李新林等人违规增设12名关系紧密人员为列席村民代表以控制操纵李厝村村民代表会议决策,李新林、李国成等人从江口镇经管站强取李厝村财务私章违规控制该村集体财产收支,李新林、李金标、李建清、李国成等人违规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开对抗上级党委决定,擅自停发村党支部书记李瑞生工资、不执行镇党委给予该村委会副主任李金标停职、任命李花香为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及聘用李玉清、李国珍为该村干部的决定等事项的违纪违法行为。以被告人李新林等人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把持李厝村基层政权,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李新林等7人一到四年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新林等7人不服,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5年3、4月间,被告人王良妙等人开发 “DEMWK”会员系统并搭建“DEMWK”网站,以经营“Demwk新加坡外贸进出口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CPM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参加者按不同的会员级别缴纳费用以购买激活币获得会员资格,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会员获利均来源于会员投入的资金,以此方法骗取财物。该理财系统下线层数为308层,下线会员人数为367200人。2015年9月,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沃客信息公司,主要经营“沃客理财”。被告人王良妙组织被告人游香玉、李丽端、陈立质、吴德成四人分别成立各自的团队,积极推广沃客理财项目发展会员投资。在沃客理财推广期间,被告人陈碧爱协助被告人王良妙处理沃客理财的日常事务,被告人苏天厚、陈漫、高希雯、卜饮欢、张毅鑫、王春怀、刘园园、王秋燕、张小玲、洪丽清、林锡恩、郑世皇、杨琼燕、陈桂凤、刘礼友、朱晓凯、曾万昀等人积极发展身边亲戚、朋友加入。被告人李永佳、巫加钧、王春怀主要负责沃客理财会员培训会的后勤工作。 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以投资理财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参与人缴纳的资金,所组成层级在3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均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于2018年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王良妙等24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处1万元到2000万元不等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财物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后被告人上诉,判项得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部分维持,该案已生效。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鹏为获取他人购物网站上的客户订单,与被告人许某颖共谋利用黑客技术非法获取购物网站的后台登录数据,后由被告人黄某鹏登录购物网站后台修改己下订单顾客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导致购物网站邮寄出去的产品无法准确送达到己下订单的客户,再由被告人黄某鹏指使被告人黄某祥按照正确的订单顾客的联系方式、收货地址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发货牟利。2017年5月21日起,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许某颖分工合作非法侵入购物网站获取计算机系统购物订单数据,尔后通过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货并收取客户货款共计人民币376925元。其中,造成被害单位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八个购物网站的客户订单异常,经济损失共计新台币1383288元,折合人民币307783.02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赔偿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人黄某鹏、黄某祥的行为表示谅解。 二、民商事案件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0日,“2016建发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在厦门市海沧区举行。吴志钢当日佩戴“李晓华、F12530”的号码布进入赛道参跑。吴志钢到达终点时间为该日上午10点11分10秒。其在通过终点后不远处摔倒在地,出现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况,经赛事医疗点医护人员临时救护后,被送往厦门市海沧医院救治,后于当天上午11点33分经抢救无效死亡。2016年12月11日,上述赛事的运营机构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下称“文广体育公司”)与吴志钢妻子梁春娇就吴志钢意外死亡一事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达成一份《协议书》,约定文广体育公司自愿支付梁春娇10万元人道主义费用。该款项已实际履行。其后,吴志钢的亲属梁春娇、吴玉珍、梁芷墨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广体育公司、李晓华连带赔偿丧葬费22512元、死亡赔偿金596498元、扶养费546758.1元、交通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共计1239268.1元。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了上述生命权纠纷案,并适用由三位法官加四位人民陪审员的“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吴志钢曾参加过泰宁环大金湖世界华人马拉松赛并顺利完赛,其对于马拉松赛事的运动风险及有关规程是清楚的,其明知号码布不能转让却仍然受让,并通过检录参跑,属于自甘风险;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吴志钢在替跑过程中受到了外在或环境方面的加害,其最后不幸死亡应认定是其自身因素导致。虽然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在案涉赛事的检录管理上存在过失,李晓华违规转让号码布亦存在过错,但均不能认定其与吴志钢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厦门文广体育有限公司、李晓华无须对吴志钢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9月21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该案,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三原告不服,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2017闽02民终526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该院受理原告(申请人)卢某诉被告(被申请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请人)卢某诉称,卢某系贰级智力残疾,由卢某的父母作主,王某入赘卢某家,婚后生育两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俩人感情一直不好,王某不仅不养家,反而动辄向卢某要钱,稍有异议,就对卢某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等,并向该院提交了报警回执、受案回执、家庭暴力告诫书及莆田市公安局华亭派出所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同年8月6日,莆田市城厢区残疾人联合会干部至该院,称卢某曾向该联合会反映家暴事项,卢某再次来该联合会反映情况,并告知已向该院起诉离婚。同日,该院发函邀请该联合会与法院干警共同走访卢某及其家人,并请该联合会对卢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进行综合评估。8月7日下午,该联合会向该院递交了一份《评估报告》。同年8月8日,莆田市城厢区残疾人联合会代卢某向该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婚后王某经常对卢某实施家庭暴力,但却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日,该院经审查,作出(2018)闽0302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卢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在距离申请人卢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8月9日,该院分别向卢某、王某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凤凰山派出所、华亭派出所及村委会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2日,黄海禹以其在淘宝网站上向淘宝商家众鑫干果行购买了10份进口芒果干,每份1000g,单价为65元,合计650元。黄海禹收到上述产品第二天仅少量品尝后,大部分产品未进行食用。现黄海禹以众鑫干果行上述产品及外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由,诉至法院。另查明,众鑫干果行系经核准登记成立的预包装食品批零兼营的个人独资企业。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芒果干为进口预包装食品,其预包装的标签上没有以中文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或进口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但标签标识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系不同概念,案涉芒果干属于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无害的食品,且该类食品在市场上均有销售,消费者对其通常均会有正常的认知,故其标签内容的瑕疵,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亦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故对其主张价款十倍赔偿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一、案涉芒果干包装上除食品名称外再无生产成分、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等其他事项予以标明,已违反上述明确规定,应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未经专业检测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其安全性予以确认有失公允。二、关于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应以损害结果为要件问题。《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系分别对“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种不同情形下,消费者权利主张及选择的规定,二者并非递进关系。第一款规定的是补偿性民事责任,即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责任,而第二款既有补偿性民事责任,也有惩罚性民事责任。《食品安全法》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关于“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时,其权利依据应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故该条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不属于特殊的产品责任,不应以损害结果为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三、关于黄海禹是否属于上述第二款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主体问题。上述第二款已明确规定权利主体是消费者,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关于消费者的定义,可见《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购买商品目的是为生活消费而非牟利的普通消费者。案涉芒果干属于三无食品之情形,且众鑫干果行在网络购物网页上已对案涉芒果干详情进行描述并有食品包装外观图片客观展示,可见黄海禹系明知案涉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予以大量购买(一次性购买十包),并再次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其购买行为显然不具有生活消费之目的,而存在以诉讼方式获取高额赔偿的牟利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与《食品安全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其无权主张十倍价款赔偿。另外,众鑫干果行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违法违规销售,其行为应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处罚。四、因案涉芒果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为法律所禁止销售,故案涉网络购物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无效。众鑫干果行因合同取得的货款650元应当返还给黄海禹,但如前所述,众鑫干果行与黄海禹均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就此买卖订立合同,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众鑫干果行向黄海禹返还货款650元。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4年5月,王碧霞在福建省立医院体检,其甲状腺超声检查结果为:甲状腺右侧叶低回声结节,性质待定,考虑结节性甲状腺肿可能,建议定期复查。2016年3月31日,王碧霞的丈夫王仁华通过招商银行福州东街口支行的代理,以王碧霞为被保险人,向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投保“阳光人寿阳光康瑞年金保险”与“阳光人寿附加阳光康瑞重大疾病保险”,保费每年3万元,保险于2016年4月1日生效;其中康瑞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75万元。投保后,王仁华陆续交纳两年保险费6万元。2017年8月,王碧霞在福建省人民医院体检,其甲状腺检查结果为:甲状腺低回声结节,考虑占位性病变,MT待排除;甲状腺右侧小结节,结节性甲状腺肿可能。2017年9月,王碧霞在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就诊,并被确诊为甲状腺右侧乳头状癌。2017年10月23日,王碧霞以其患有甲状腺癌为由向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申请理赔。同年11月7日,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向王碧霞发出《合同变更通知书》,以王碧霞投保前患有甲状腺结节病史为由决定不予理赔,同时声明如王碧霞不同意,则将解除保险合同。同年11月21日,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又向王碧霞发出一份《理赔决定通知书》,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保险费6万元。次日,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向王仁华转账退还了保险费6万元。王碧霞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需对条款内容存在的争议进行提示和说明,并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需要告知的事项进行详细询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已尽说明和询问义务,故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关于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抗辩不能成立,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应向王碧霞支付保险金75万元,扣除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已经返还的保险费6万元,一审判决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向王碧霞支付保险金69万元。 福州中院审理认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以投保人“明知”为限。本案中,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王碧霞是否患有“甲状腺疾病”作否定回答不构成不实陈述,上诉人关于投保人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并未明确将患有“甲状腺结节”的情形明确列入询问范围。虽然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将“甲状腺疾病”列入投保书的询问范围,要求投保人在填写时通过勾选“是”或“否”一一作答,但案涉保险条款并未对“甲状腺疾病”进行说明或列举,亦无证据证明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在询问时曾告知投保人“甲状腺结节”属于“甲状腺疾病”。对于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而言,难以判断“甲状腺结节”是否属于“甲状腺疾病”。其次,被保险人2014年5月的甲状腺超声检查结果仅仅指出被保险人存在甲状腺结节的可能,并未确诊被保险人患有甲状腺结节。在案证据并无被保险人当时的病历、住院记录等据以判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疾病或症状是否知晓的材料,仅凭被保险人2014年5月在福建省立医院体检的报告,无法认定不具有医学常识的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存在“甲状腺结节”。第三,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作为设计该险种的专业机构,应当预见到该险种所针对的受众对所涉险种的相关知识存在认知上的不足,进而应在承保之时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而本案中,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在承保时未要求被保险人王碧霞提交任何体检报告、病历资料或进行体检,怠于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现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以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王碧霞患有“甲状腺结节”这一足以影响阳光人寿福建分公司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关键事实,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案涉保险合同,缺乏依据,无法支持。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旨在规范保险人及其业务员的诚信询问及审慎核保行为,积极引导保险人诚信拓展保险业务,切实尽到人身保险合同的民生保障之宗旨,推动人身保险产品的诚信、规范经营,树立行业规则。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互联网中心”)于1997年6月3日成立,经工信部授权,作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务器。 2002年12月12日,互联网中心发布《关于CN二级域名注册实施方案的通告》,内容包括:违反《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词汇不得注册为CN域名。为了保障域名系统稳定性和可延展性,保护公共利益,对部分词汇采取限制注册措施。申请注册限制注册的名称,应当向注册服务机构提出注册申请,由互联网中心根据域名系统的实际需要或者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通过互联网中心查询域名注册信息,显示涉案域名HR.CN于2013年12月27日注册,注册人为周塘增。天津市河西区速捷网络技术服务部(以下简称“速捷网络”)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互联网中心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互联网中心不准许速捷网络注册涉案域名的做法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请求确认互联网中心的市场支配地位,判令互联网中心依法注销HR.CN域名,准许速捷网络注册HR.CN域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速捷网络未举证证明互联网中心拒绝其注册涉案域名与垄断纠纷这一诉争法律关系存在何种实质关联。故速捷网络诉请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互联网中心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故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而是该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其提起的反垄断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范围,所以裁定驳回速捷网络的上诉。 本案中,互联网中心的性质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其与域名注册人之间不是平等民事主体,其对域名注册的管理具有行政纵向管理性质,因此互联网中心不是经营者,所以不构成速捷网络所主张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不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对速捷网络提起的民事诉讼应予驳回。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天然就具有一定的公共管理地位,但这不同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因此,本案对于区分行政性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较好的启示意义。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中微公司是留美华人团队在国内投资设立、全球领先的半导体芯片设备制造商,公司自主研发的等离子刻蚀设备和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MOCVD)设备被广泛应用于半导体芯片的加工制造。维易科仪器公司是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世界领先的半导体芯片设备制造商,与中微公司在全球范围开展市场竞争。作为维易科仪器公司的子公司,维易科上海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芯片制造设备的进口、销售、技术服务、维修等业务。中微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化学气相沉积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2年10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2017年7月13日中微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维易科上海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许诺销售和销售、进口侵犯涉案专利权的TurboDiscEPIK700MOCVD设备。 本案系我国半导体芯片制造设备领域的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涉及到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敏感话题,引起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人士高度关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听取民三庭合议庭情况汇报,强调要增强大局意识,站在树立维护我国法治形象的高度,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审理案件,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快速处理,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及时采取诉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禁令)和依职权调查取证等民事诉讼措施,了解到中微公司自主研发的等离子刻蚀设备和金属有机化学气相沉积(MOCVD)设备,具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该项技术填补了国内空白,但与其配套的易耗品基片托盘却需从美国进口,而维易科公司却在美国法院申请了对中微公司禁止销售基片托盘的禁令,造成中微公司销售困难,甚至面临停产的风险。合议庭充分运用行政协调、诉讼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在全面熟悉掌握案情、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多次通过面谈、电话等形式与双方律师沟通协调,释明案件的诉讼风险、调解解决的价值所在等,通过律师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当事人从“对抗”转向“对话”。经过近二个月的不懈努力,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在美国达成一揽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撤销诉讼。 三、行政案件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4日至11月12日期间,福建科宏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宏公司)向厦门海沧海关申报出口三氯蔗糖,申报的商品税则号列为29329990.99(出口退税率13%)。海沧海关经查验认为,三氯蔗糖应归入税则号列29321900.90(出口退税率9%),科宏公司涉嫌税则号列申报不实,遂立案调查并经履行行政处罚相关程序后,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决定,认定科宏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科宏公司不服,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厦门海关受理并经相关行政复议程序后,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科宏公司不服,以海沧海关和厦门海关为共同被告,于2017年6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科宏公司的诉讼请求。科宏公司仍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实质化解的动因和条件:一、主观动因是各方当事人均具有协调意愿。科宏公司正在推进上市申报审批工作,海关的相关认定可能影响其上市进程,故科宏公司愿意积极寻求协调化解。而海关目的在于依法履行职责,若本案能实质化解,既能解决行政争议,又不防碍企业发展,也具有协调化解意愿。二、客观条件是行政程序期间商品归类不一。2017年以前,三氯蔗糖出口税则号列归类属疑难问题,各国各地均未一致。科宏公司长期以税则号列29329990.99向福州、上海、广州等多地海关申报出口,均得以通关,特别是2012年3月向福州马尾港申报出口时经海关查验确认可以29329990.99通关。三、政策环境是国家对涉案商品贸易的支持。2017年1月1日《2017年关税调整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三氯蔗糖获得明确单一的税则号列29321400.00。在2018年中美贸易战背景下,因只有我国和美国几家公司具备生产能力,三氯蔗糖豁免于美国加征关税名单。2018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调高三氯蔗糖退税率。 根据上述条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前期沟通、召开协调会、实地走访等形式积极协调,促成当事人达成共识:一是各方确认行政程序期间存在各地海关对三氯蔗糖归类不统一问题,二是海关认可科宏公司没有申报不实的违法故意,三是对本案涉税问题,由法院与税务部门沟通解决,海关对科宏公司提出的涉税问题处理请求不持反对意见。最终,本案以科宏公司撤回上诉方式结案。 四、生态案件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25日,被告人黄礼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也未告知徐崇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将徐崇仁出售给他的“东瓜戈”山场杉木尚未砍伐的部分全部砍伐,造材后运往渠高村村部旁的堆头堆放。经鉴定,泰宁县朱口镇渠高村“东瓜戈”山场被滥伐的杉原木270根,木材材积15.7886立方米,折立木蓄积量22.5551立方米。黄礼华与泰宁县朱口镇黄厝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6月6日自愿签订生态修复协议,并缴纳了生态修复保证金20000元。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判决如下:黄礼华被告人黄礼华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综合评述 2018年6月20日,判决生效后泰宁县人民法院向黄礼华发出全省首份护河令,责令黄礼华履行生态修复协议中约定的管护黄厝溪义务,内容如下: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对黄厝溪河道进行管护,管护内容包括河道清理保洁,做到无垃圾堆放、无大面积漂浮物、无污水直排;河道巡查,严防他人非法采沙、电鱼、毒鱼、污染排放等,发现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河长办反馈。今年6月份发出全省首份“护河令”,该举措被人民法院报、福建日报、福建新闻联播、福建东南卫视新闻、福建卫视新闻、三明新闻、三明日报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是积极履行司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又一次创新。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3日、14日,被告人张南灵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砍伐其自种的巨尾桉林木,卖给云霄县陈岱镇峰外村卷板厂,从中获利人民币16599元。2017年7月19日至21日,被告人张南灵因需将种植的桉树改种百香果树,在林木采伐许可证尚无办理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罗木辉又一次无证伐木。被告人罗某明知张某未取得采伐证,仍协助张某砍伐林木。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被告人张南灵雇佣他人擅自砍伐巨尾桉林木累计193.4708立方米;被告人罗木辉参与砍伐巨尾桉林木累计142.55748立方米。被告人张南灵、罗木辉分别于2017年8月25日和2018年1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的犯罪事实。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张南灵、罗木辉自愿与福建省东山赤山国有防护林场签订《委托造林合同书》,交付造林修复资金人民币19000元。 2018年9月29日,东山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南灵、罗木辉当庭认罪,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东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南灵、罗木辉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南灵是主犯,被告人罗木辉是从犯。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积极缴交全部罚金及违法所得,且自愿向防护林场交付造林修复资金,可以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依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南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罗木辉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向上滑动阅览 案情简介 张永平、黄作福、苏大和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熔炼废弃的印刷电路板混合物732.96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共财产损失1595959元,后果特别严重,张永平等人行为均以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刑罚或缓刑。检察机关发现被告违法行为后,虽向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出督促起诉意见书,中华环保联合会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后由三明市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该案经审理后判决各被告承担涉案危险废物(废渣)的处置费用159万余元及被污染环境的修复义务。 候选对象 向上滑动阅览 晋安区法院考虑到福州地铁4号线系福州市重点涉民生工程,征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容不得半点拖延,立即向福州市政府和晋安区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并联系福州中院,寻求指导和支持。福州市和晋安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别于2018年8月21日、8月23日主持召集相关部门协调解决福州中院查封物品的安置事宜,果断决定由政府承担17万套轴承的搬迁费用。福州中院也多次参与协调指导本案的执行。在政府、法院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涉案房屋很快就具备了腾空的条件,2018年8月27日,福州中院派员到场对查封在涉案房屋内的轴承予以拆封,同时在晋安区直各部门、当地镇政府的大力协调、配合下,动用车辆、人员对暂时被拆封的物品整体搬迁异地存放后再行查封。晋安区法院趁热打铁,经过三天的努力,顺利完成涉案房产的腾空和交接工作。 向上滑动阅览 向上滑动阅览 厦门中院与思明法院认真梳理法律关系,分析评估困难和风险,拟定执行预案。首先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小组引入律师团队,在执行干警对租户信息调查录入、案件背景情况宣传、法律风险告知的同时,正面引导租户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由律师团队介入对租户提供法律帮助,敦促租户主动搬迁,减少损失。这期间商户主动搬迁店面有84间,主动搬迁率近20%。其次进行清退公告,为避免主要控制人员因商户主动搬迁造成的租金收益减损而煽动商户阻碍执行,执行小组控制园区物业的债权人在占有使用期间的收支相关财务账簿进行搜查、扣押并进行审计,并在公告期满后立即落实申请执行人接管物业方案,并在公告期满的第三天即组织对园区物业管理人员及场所进行了强制清退及交付,强力震慑非法占用人员,75.2%店面主动清空。第四次强制清退行动由院长带队,通过网易客户端/PC端同步直播执行全过程,并由多级媒体对几次强制执行行动进行串联跟踪式报道,以正面宣传回应事后可能产生的负面舆情。目前,案涉地块所有建筑物及相应地块均已完成清空交付,有力保障了政府收储进程,减少了国有资产损失。 向上滑动阅览 集美法院受理的以华纶公司及其母公司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福建众和营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44件,申请执行标的本金达3006万余元,其中,涉及工人有38件348人,共拖欠劳动报酬1772万余元。案件爆发之时临近春节,工人讨薪心切,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即多次聚集到市、区两级政府信访,要求尽快处理欠薪事宜,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集美法院高度重视,启动应急处理机制。一是迅速查封公司资产。收案后立即指派执行干警进驻华纶公司,历时两天完成对公司厂房内全部资产的查封,共查封400余台机器设备、70余万米布匹、80余类五金备件及20余吨化工材料,同时查明公司厂房已被设定抵押且被其他多家法院查封。二是建立沟通对接机制。鉴于公司厂房被设定抵押且被其他法院查封,机器设备等资产变现周期长,考虑到工人讨薪心切,执行干警与工人代表建立沟通对接机制,主动向工人释法明理,及时回应工人诉求。自执行立案受理后,未再发生一起信访事件。三是实现财产查控全覆盖。发动工人积极提供财产线索,避免公司资产被隐匿转移。执行干警仔细核查每条线索,第一时间查控处置资产。根据工人提供的线索,执行干警三赴深圳,成功处置华纶公司位于深圳的房产1套,查封华纶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的车辆2部、冻结并扣划子公司存款若干。四是多措并举破解设备处置难题。华纶公司主要资产为机器设备、布匹等,但设备折损老化严重,且印染行业不景气,故机器设备、布匹等资产处置成功概率较低。为提高处置成功率,集美法院采取三条举措:一是分类处置。对即将过期变质的化工材料,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先行变卖;对机器设备、五金备件、布匹等,根据种类不同,分类拍卖。二是调整起拍价。在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适当调低拍卖起拍价以吸引更多关注。三是加大资产推介力度。多渠道传播资产处置信息,特别是在印染行业及二手设备收购行业,先后组织意向竞买者看样30余人次。最终,上述资产全部处置成功,其中机器设备出价131次,溢价率达15%,成交价达1010万余元。 该系列案件,集美法院共执行到位2566万余元,348名工人的劳动报酬全额兑现,同时为区环保局、厦门瑞新热电有限公司等6个债权人执行到位760万余元。 向上滑动阅览 2017年11月,翔安法院立案执行后,向郭某煌与叶某添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限期申报财产。二被执行人均逾期未报告财产,后叶某添于2017年12月4日至法院自述货款被郭某煌卷走,并明确表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听凭法院拘留,翔安法院遂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郭某煌于2018年5月2日至法院,称其家人此前有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并转告其,但其没有财产履行,翔安法院以其逾期未报告财产为由,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因身体原因未实际拘留。翔安法院传唤郭某煌于2018年5月21日至法院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某煌未至法院,承办法官几经电话联系,电话均未接听,再次上门查找,已不见郭某煌踪影。 案件执行期间,七位菜农每周一定时到法院信访,要求快速执行,后与同案被执行人叶某添提供线索反应郭某煌用他人名义买宝马车,但宝马车几易其主,经执行法官多方查询未能证实。此后,申请人再次提供线索,反应郭某煌有1.445亩份额的补偿款合计118995.75元。承办法官及时至当地会计站核查,经核实,发放清单中仅一张发放明细上有郭某煌的姓名被笔划掉的痕迹,无发放记录。经与该小组组长核实调查得知,郭某煌于2018年4月与所在村小组郭某苗约定将其被征地亩数寄在郭某苗名下,由郭某苗领取补偿款。也即,郭某煌实际上利用他人名义代领了征地补偿款118995.75元,且至法院报告财产时隐瞒不报,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因郭某煌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且拒不报告财产,经翔安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翔安法院认为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18年7月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执行人郭某煌的刑事责任。 本案依法移送拒执后,郭某煌慑于压力,遂将拖欠的货款全部缴交到位,其最终因拒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年,缓刑一年。 向上滑动阅览 执行法官深入实地调查,了解到死者李某忠与申请执行人生前系好友,现死者因故去世,陈某英等5人未放弃对李某忠的遗产继承,因而陈某英等5人需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欠款及利息,同时,被执行人又在死者的遗物中找到死者生前对该项债务已还35000元的收条,申请人认为该收条所载明的金额仅为利息,双方就最终偿还的欠款金额争执不下。本案的执行难点在于:第一,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了解到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法院依法对其采取查封措施,但房产价值与本案标的金额相差甚大,因此法院无法对此房屋进行拍卖;第二,本案的判决确定的是被执行人在继承死者所有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欠款,但本案5位被执行人并未确定各自继承的遗产范围,所以各个被执行人所需偿还的份额未确定,为本案的执行带来困难。基于此,执行法官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力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方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指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督促被执行人及时筹措案款;另一方面,执行法官也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向申请执行人反馈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本案的所涉继承法律规定及执行难点。最后,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申请执行人考虑到部分被执行人年岁已高且其与死者生前是好友关系,于11月21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筠在2018年12月10日前偿还债务73850元。2018年11月23日,李某筠一次性向李某火支付73850元,本案执行和解履行并执行完毕。 向上滑动阅览 向上滑动阅览 2017年底,经省法院组织协调,决定由建宁法院对“尚和国际”项目所涉执行案件及财产统一处置。为妥善处置相关诉讼纠纷,建宁法院在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协调引入第三方代建单位代垫启动资金,促使楼盘顺利复工。建宁法院还成立“尚和国际”项目处置团队,严禁尚和公司新增商品房预售,对涉及“尚和国际”项目的案件逐一审查处置。对于已缴纳首付款的购房户,按照物权登记情况,厘清房屋权属关系。在除权过程中,注重向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及告知救济渠道,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2018年初,经债权人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建宁法院委托具有“阶段性担保资质”的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对剩余房屋进行变卖,通过抽样评估方式确定销售价格,销售成功后,逐户办理解除查封手续,销售款全部进入监管账户。2018年8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建宁法院制定出一期工程执行款分配方案,依法明确了优先债权与普通债权数额,成功解决了实现债权费用、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偿付顺序以及历史遗留的欠缴税费等一系列问题。 截止2018年底,一期工程顺利竣工验收,依法交房203套,已变卖成交141套,变卖价款1.21亿元,先行支付实现债权费用1500万元,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7600万元,各类税费2200万元。此外,二期工程已复工建设,相关工程施工及资产处置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向上滑动阅览 一是坚持四级联动,审执有效衔接。因莆田中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工商银行福州某支行与被执行人万好国际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涉及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四级法院,审理程序处在不同阶段,为了更好地统筹解决问题,莆田中院积极协调省高院民四庭和执行局,取得ECO城案件执行处置权。二是坚持善意执行,积极主动作为。因ECO城A地块有12座烂尾楼,F地块是空地,为了避免分割拍卖带来的不利后果,综合考虑司法拍卖的效果,莆田中院担当作为,灵活采取拍卖举措,设定将A地块烂尾楼后续开发与F地块空地开发建设捆绑拍卖,在拍卖公告中限定中标单位在做好拍卖取得的F地块土地开发建设同时,必须做好A地块抵押未售房产的销售,并负责完成A地块楼盘的后续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三是坚持党委领导,清理保护并重。莆田中院积极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汇报反映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莆田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召集市法院、国土、规划、住建、消防、金融办、商业银行等部门专门进行协调,并确定由国有企业建工集团参与竞买。建工集团在莆田中院发布拍卖公告后,以最高价6亿多元成功中标,一次性有效处置ECO城地块内的465套房产、60亩土地。莆田市政府配套作出政府配置教育资源的政策,万好置业(福建)有限公司协助建工集团做好交房及产权证件办理工作,有效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在“ECO城”案件妥善处理同时,莆田中院坚持清理保护并重,引导关联企业海峡国际商贸城进行重整,确保其正常经营。 “ECO城”系列案件的成功化解,有效带动其他117件关联案件的妥善处置,涉案标的达21亿元,化解了数10亿元金融不良风险,有效降低全市金融不良率;通过国有企业接盘,支付拖欠工人工资近2亿元,1300多户安置户、购房户、以房抵债债权人顺利实现交房,并办理了产权证,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向上滑动阅览 执行中,建阳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司法评估和拍卖,但第一次拍卖因该地块系混合用地,致无人竞买而流拍。受损群众多次到法院和区政府集体上访。鉴于该系列案件社会影响大、受害群众多、标的难处分等特点,多次找区委、区政府领导,共商解决办法,最后达成如下共识:由区政府先行垫付800万元用于支付受损群众的赔偿执行款,并依法利用南平市行政中心迁至建阳的有利时机,及时启动改变土地用途的程序,依法依规将欧蓓莎项目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由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住两用,以提高标的物拍卖成交率。建阳法院在2018年7月2日第二次拍卖时,公示竞买人在拍得该标的物后,欧蓓莎项目地块的土地规划用途可由混合用地调整为商住两用。最终上述拍卖标的物以7543.9万元成交。 今年2月,被执行人福建欧蓓莎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主动履行1205.825万元。 向上滑动阅览 2017年10月19日上午,永定法院依法将张某荣、林某某拘传至永定法院。二人仍不履行义务,被司法拘留。同年11月17日,永定法院以张某荣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立案侦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张某荣为减少债权人关某的损失,通过虚假诉讼增加执行标的方式,与关某协商伪造了借款金额为90万元的借款合同。2014年4月17日,关某向法院起诉,后永定法院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97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人张某荣于调解生效之日归还被告人关某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50.04万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荣与关某恶意串通,以捏造借款90万元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同时,张某荣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具有履行能力而采取隐藏、转移财产至其亲人名下的方式,将投资收益款用于他用,逃避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致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以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荣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上诉后,龙岩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本案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数罪并罚,对张某荣以实刑,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打击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的行为,也维护了正常司法秩序,推进了诚信体系建设,具有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向上滑动阅览 由于项目的长期烂尾,凤凰公司因无力负担拖欠的工人工资、材料款、借款陆续被下一级分包商、工程队起诉,金瑞公司及受其牵连的凤凰公司系列案件就此在福建、上海、江西、江苏等地10余家法院全面迸发,累计涉案约400余件。 2016年12月,宁德中院受省法院指定,受理了金瑞、凤凰公司系列案件。执行过程中,宁德充分评估案件风险,认真分析各方当事人利益诉求,经分析,发现项目之所以难以处置,与金瑞公司原报批的规划条件有关,诸多意向买受人均反映金瑞公司的规划条件不符合市场需求,需要拆除重建,而政府部门因为金瑞公司拖欠的税款、代垫款如何处置,商改住等政策不确定,让买受人对购买项目望而却步。同时,由于金瑞烂尾项目处置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力大,凤凰公司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项还可能涉及“二道分配”,任何一项程序处置不周延都可能导致执行案件长期拖延,陷入无尽的诉讼程序,影响社会安定稳定。为此,宁德中院积极主动与地方党委、政府进行沟通、协调,先后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如何推动烂尾项目的处置以及后续安置措施,最终确定采用“一执一破、公示披露”的处置方案,即:强制拍卖金瑞公司烂尾项目,引导凤凰公司破产;公示披露政府部门就涉案烂尾项目处置的意见,尤其是对商改住等买受人关注的规划事项的变更条件、手续进行提前披露,充分保障买受人合法权益,为买受人购买烂尾项目提供精准服务。2018年1月,金瑞烂尾项目经重新评估后,以2.9亿元的价格成交。 项目成交后,部分项目工人因项目烂尾后未能及时与凤凰公司进行结算,无法通过诉讼渠道追讨,多次到市政府举横幅信访,极个别不明真相的群众还采用威胁、恐吓、堵路等方式阻碍法院强制执行。为此,宁德中院一方面积极协调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出面协调专职法律援助律师引导各施工班组与凤凰公司进行对接,对多笔事实上存在但未及时结算的工程款进行结算,并通过诉讼、执行的方式纳入法律程序进行统一处理;另一方面,对各方群体加强释法宣传,告知阻碍法院执行可能造成的后果,同时,主动沟通协调福安法院成立专案组,快立、快审、快执涉金瑞、凤凰公司系列案件。通过协调努力,最终金瑞烂尾项目形成和谐执行、文明执行的良好氛围,实现零强制腾退,并顺利发放工程款7000余万。实现“一箭四雕”:地方政府收回垫款、当事人领回欠款、税务机关收回税款、城市建设重焕光彩。 向上滑动阅览 2018年6月13日,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本案后,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四个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均不足万元。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来发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名下虽登记有六艘远洋捕捞船和六艘渔业运输船,但渔业运输船均属案外人所有,只是挂靠登记在其公司名下,而远洋捕捞船均在国外从事远洋捕捞,无法实施扣押。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三沙宝银来捕捞有限公司名下虽有登记不动产,但由于城市道路建设需要处于拆迁状态。法院虽然立即对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进行了查封,但均无法处置,难以变现,执行陷入困境。 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顺来发海洋渔业有限公司创建于2010年,主要从事远洋捕捞作业,其持有的捕捞资质需农业部审批,不易取得。另一被执行人福建省霞浦县三沙宝银来捕捞有限公司亦属当地渔业龙头企业。两家企业虽受经济形势影响,经营陷入困境,但都属于具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 一边是申请执行人被欠付巨额债务,另一边是被执行人资金链断裂,虽有部分财产但均难于变现,且明显资不抵债。仅采用通常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不仅无法及时为申请执行人追回欠款,还可能造成两家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企业倒闭甚至破产。为打破执行僵局,厦门海事法院在迅速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船舶、车辆、土地、燃油补贴款等财产外的同时,积极做双方协调工作,以时间换取空间。在法院主持下,历经两个多月的磋商、谈判,确定引入新股东,以股权融资盘活企业资金链,促成双方于2018年8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由新股东代垫首期执行款,余款分期支付,并由其他案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在获得首期执行款后申请法院逐步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并在最后一期款项中减免被执行人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执行和解协议签订一周后,被执行人即支付了首期款24574848.37元,后陆续履行了分期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向上滑动阅览 和解确定的腾空期限届满后,王某等34件45间承租人仍继续占用店面。2018年11月22日,法院向未腾空的承租户集中送达执行文书,并进行释法析理,限定于2018年11月27日前履行和解协议,但仍有承租户情绪激动,拒绝腾退。王某等人还再次前往省政府、区管委会信访。此后,被执行人多次到区法院来访,个别被执行人还跟随执行法官上下班。 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沿街店面脏乱差旧,严重影响周边居住环境和综合实验区开放形象,其店面改造被区党工委列为全区七大攻坚战项目,事关民生工程。针对该案涉及人数众多的特殊性,平潭法院立案后即成立专案小组,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拟定执行方案:对有腾空意愿但尚未谈妥租金的被执行人开展政策宣传及协商,并积极与医院沟通,妥善过渡搬离;对态度强硬拒不配合的当事人,告知被执行人若拒不腾空,法院将坚决采取拘留、断水、断电等强制措施;对观望的部分被执行人,联合公安、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开展联合执行式协调,释法析理,明确告知被执行人,执行期限到期日即开始强制执行,以此消除当事人等、赖、拖等观望心态。慑于司法权威,部分租户在执行文书限定期限届满前自动腾空。 11月28日,平潭法院出动警车6部、干警24名,同时协调区公安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计局、潭城镇政府、区公证处等多个部门单位,联合开展店面集中腾退专项行动,主动邀请部分省、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场见证监督,并邀请福建法治报、平潭电视台记者全程跟踪报道。最终剩余34件45间店面均顺利腾空并移交给申请执行人,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向上滑动阅览 南平中院在执行中查明,福州“大儒世家”楼盘于2014年全面停工,引发大量购房业主及施工单位多次上访、闹访。鉴于该系列案件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巨大、涉及购房业主人数众多且位于省会福州,如处置不当将在全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南平中院在深入走访调查后,在省法院的指导协助下,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提出“放水养鱼、防控风险、保障权益、实现共赢”的执行思路。通过多次召开债权人与购房业主代表、施工单位协调会,并取得福州市委、市政府支持,最终促成政府相关部门、银行和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一是对“大儒世家”项目采取封闭式方式进行建设、销售,销售款全部进入法院指定专户进行监管;二是案件所有债权人(包括抵押权人)同意暂时放弃债权分配,将销售回笼的购房款先行支付工程建设;三是协调建行、恒丰银行继续办理“大儒世家”楼盘按揭贷款;四是协调税务部门暂缓对“大儒世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强制措施,确保房产正常销售;五是协调住建部门加强对“大儒世家”项目的监管。同时,福州市政府也给予大力支持,专门指定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协助配合开展工作。经过多方努力,“大儒世家”楼盘在2018年8月全部竣工验收,广大购房业主拿到了期盼已久的房产,所有被执行人涉及福建仁文的债务均得到妥善解决,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兑现。事后,购房业主代表还专程给法院送来锦旗表示感谢,实现了多方共赢的良好社会效果。 投票规则 ��投票方式:多选(每个微信号可投一次) ��投票时间:即日起至1月6日(本周日)24时 ��严禁刷票!刷票者一经查实,票数将予以扣除,情节严重的取消参评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