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厦门日报 | 作者:蔡绵绵 | 时间:2025-04-22 即使经历风雨 仍能重见彩虹 市人大召开《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意见建议 个人破产制度将平衡保护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助力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图为集美新城杏林湾片区企业林立。(记者 林铭鸿 摄) 市人大在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记者 蔡绵绵 摄) 市人大坚持立法为民,为厦门创新发展保驾护航。(记者 林铭鸿 摄) 厦门日报讯(记者 蔡绵绵 通讯员 庄华明)为了让立法更贴近社会需求,更符合民情民意,4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带队前往市工商联、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分别召开征求意见会,就《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听取来自各行各业30多位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的意见建议,面对面座谈,心贴心问需。 座谈会上,来自基层一线的经营者们结合自身经历畅所欲言深入交流。作为在市场浪潮中搏击和浮沉的经营主体,他们都深知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今天的债权人也许有可能成为明天的债务人”。通过参加座谈,大家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是对诚信经营者在面临重大债务危机时的一项重要而关键的保护性制度,希望随着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当经营者不幸陷入经营困境时能够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依法豁免相关债务,得到经济再生,获得一个即使遭遇风雨仍能重见彩虹的机会。 正如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所言,“保护”是《条例(草案)》的核心灵魂。个人破产制度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提供保护的法律制度,决不仅仅是赋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债务豁免权,同时保障债权人债权利益实现最大化,平衡保护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破产保护条例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救济法”。 彰显人文关怀 体现法律温度 欠债还钱不是天经地义吗?“父债子偿”“夫债妻偿”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破产保护是否意味着不用还债了?……现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们开门见山,争相抛出问题。从发言情况来看,很多人对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重要性、立法必要性和针对性的认识不够准确。为了帮助大家更全面充分地理解个人破产制度,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的工作人员耐心地用通俗的语言和具体事例解释《条例(草案)》中的核心条款,及时为大家纠正澄清对个人破产条例的误解并消除顾虑。 “免责是有条件的,并非所有债务人都能免责”,“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人注定得不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对此解释道,建立个人债务免责制度,不是对所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不加区分地一概免责,也不是对债务人所有的债务全部免责。在《条例(草案)》中,免责需符合法定的条件要求并经严格程序审查,还设置了免责考察期,监督和察看债务人诚信状况,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充分保障债权人对余债免除裁定的申请复议权、撤销权等权利。 《条例(草案)》充满人文关怀,充分体现法律的温度。比如设置豁免财产制度,在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查时,明确对破产财产进行界定,规定必须保留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费用,保证子女上学、父母养老等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等。 当一个个问题得到浅显清晰的回答,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代表们对个人破产制度有了新的认识。“把法言法语转化为大白话,让大家听得懂、易接受,非常好!”盈众汽车副董事长易远航连连称赞,这部法规旨在实现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双向”保护,建议加大宣传力度,逐步消除社会公众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误解,尤其是对债务免责制度的误解。厦门港慧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宏腾长期从事外贸行业,在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当下,对于破产现象和风险有着更深感受。他说:“个破条例救助了今天的别人,或许也是在帮助明天的自己,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建立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科学认识,有利于企业和个人更好防范化解风险。”希望这部法规能保护到为厦门建设发展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担当的企业主,让创业失败者有一个重整旗鼓、东山再起的机会。与会代表纷纷表达这样的期待。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