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保障性租赁房2025年第二批 4月16日开始意向登记啦 ● 本批次采用分阶段受理、分阶段审核的方式。 ● 各阶段提交申请的家庭办理意向登记后,通过公开摇号产生申请家庭顺序号。申请家庭顺序号仅在对应阶段有效,不得跨阶段使用。 ● 摇号结果公布后,未纳入所属阶段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对应阶段申请失效;未在各阶段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的申请家庭,对应阶段申请失效;审核公示后,未取得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不予进入选房分配,对应阶段申请失效;各阶段选房分配工作结束后,已确认轮候资格但未按规定参加选房或办理相关手续的申请家庭,对应阶段申请失效。 房源安排原则 ● 本批次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房源,面向全市符合本批次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 ● 本批次各阶段选房结束,剩余房源(包括已选房后办理撤销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关于本次轮候分配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 1.符合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申请之日前三年均经民政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家庭已实现常态化申请分配,若上述家庭参加本批次申请,不再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且不予以优先、适当优先及单列分配。 2.符合三房型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参与本批次二房型房源项目申请。 3.申请家庭在每个意向登记时间段只能选择一个阶段进行意向登记。例如,4月16日至4月25日期间,申请家庭只能选择第一阶段或者第二阶段其中的一个进行意向登记,不得同时选择。 关于本批次方案的更多内容 一起来看看! 申请对象 本批次面向本市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其中,第一、第三、第四、第五阶段申请面向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二房型或三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第二阶段面向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一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第六阶段面向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三房型配租标准的申请家庭。 申请条件 向上滑动阅览 (一)家庭申请 1.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其中一人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2.申请家庭在本市无住房或者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4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单身居民申请 1.年满30周岁在本市工作和生活的单身居民,在申请之日前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或者住房建筑面积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3.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家庭收入的平均值和上一自然年度(即2024年)家庭收入均符合规定的标准; 4.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资产)标准 1.本市户籍家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2平方米。 2.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收入(资产)标准:1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6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2—3人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3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52万元;4人及以上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18万元,家庭资产不高于72万元。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五年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5.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不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家庭析产、执行司法裁判等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 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中,是否具有本市户籍、取得本市户籍年限、年龄、房产转让年限、商事资产认定、婚姻状态等时间计算节点,为本批次各阶段受理时间的截止日期。 (五)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 (六)上述申请条件为基本申请条件,其它包括家庭人口、婚姻、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与取得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相关的申请条件详见《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 (七)已取得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含满5年后按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政府回购或已上市转让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按规定以折旧方式退房的除外。已申请(含目前已纳入受理范围、已选房、已入住)非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家庭(除按规定退出或退房的),不能申请本批次保障性租赁房。 重要提醒 请有意向申请本批次 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家庭 详细阅读申请条件 结合自身家庭情况 提前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并诚信申报 未自行提前核实及诚信申报 而产生的相关责任 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 时间安排 1.意向登记 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同时开展): 2025年4月16日至4月25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线上意向登记:2025年4月16日至4月20日(8:00—22:00) 第三阶段及第四阶段(同时开展): 2025年6月18日至6月2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线上意向登记:2025年6月18日至6月22日(8:00—22:00) 第五阶段及第六阶段(同时开展): 2025年8月13日至8月2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线上意向登记:2025年8月13日至8月17日(8:00—22:00) 2.公开摇号 第一阶段及第二阶段:2025年5月8日 第三阶段及第四阶段:2025年7月9日 第五阶段及第六阶段:2025年9月3日 3.申请受理 第一阶段: 2025年5月14日至5月23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第二阶段: 2025年6月4日至6月13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第三阶段: 2025年7月14日至7月23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第四阶段: 2025年8月1日至8月12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第五阶段: 2025年9月8日至9月1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第六阶段: 申请家庭顺序号1—700号段:2025年10月9日至10月17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申请家庭顺序号701—1400号段:2025年11月5日至11月14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受理渠道 1.意向登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公租房”APP 2.申请受理: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房源安排 (一)房源情况 现房房源约4800套。其中: 第一阶段安排在翔安区洋唐居住区三期约600套,均为二房型; 第二阶段安排在岛外零星房源约600套,均为一房型; 第三阶段安排在同安区城北A地块约700套,均为二房型; 第四阶段安排在海沧区新阳居住区二期约700套,均为二房型; 第五阶段安排在翔安区零星房源约800套,均为二房型; 第六阶段安排在同安区城北A地块及祥平地铁社区三期约1400套,均为三房型。 房型的数量将根据取得各阶段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数量及届时的实际房源数量调整后确定,具体以《选房手册》为准。因项目房源有限,本批次各阶段安排房源全部选完后,阶段选房工作结束,剩余未选房的申请家庭对应阶段申请失效,申请家庭顺序号作废。 (二)面积标准 一房型建筑面积约45平方米; 二房型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 三房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 (三)配租的房型标准 1人户可以配租一房型; 2人户可以配租二房型; 3人及以上户可以配租二房型或三房型。 申请分配程序 (一)意向登记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在各阶段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供核验,提交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即2022年、2023年和2024年)税务部门出具的收入纳税明细或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或者养老金证明材料或者失业证或者其他相关收入证明材料供核查。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也可通过“公租房”APP线上办理意向登记。 请办理线上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务必于本批次各阶段意向登记结束前登录APP查看是否成功办理意向登记手续;请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理意向登记申请家庭务必与工作人员核实是否成功办理意向登记手续。 请所有办理意向登记的申请家庭务必于本批次各阶段意向登记截止日前通过“公租房”APP线上查看意向登记是否通过。 (二)摇号 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本批次各阶段受理范围,公证部门对摇号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摇号结果通过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各阶段意向登记家庭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顺序号为:第一阶段、第二阶段为排序在1—600号的申请家庭;第三阶段、第四阶段排序在1—700号的申请家庭;第五阶段为排序在1—800号的申请家庭;第六阶段为排序在1—1400号的申请家庭。 2.未纳入受理范围申请家庭的对应阶段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 (三)申请受理 纳入受理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四)审核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确认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