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宁夏银川富洋烧烤店“6·21”特别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涉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银川富洋烧烤店经营者等15人被判刑。 事故发生于2023年6月21日20时37分许,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的富洋烧烤民族街店发生特别重大燃气爆炸。该事故是由于相关企业违法违规检验、经营,并配送不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瓶,以及烧烤店在使用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泄漏和爆炸,最终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张洪显等12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特别重大责任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周志国等3名被告人作为液化石油气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法院依法判决:银川富洋烧烤民族街店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张洪显和刘国,宁夏龙江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崔文波,宁夏国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周志国等1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3名被告人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另有3名罪责较轻且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线员工依法适用缓刑。 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宣判后,崔文波等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并不上诉。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以及部分被害人和被告人亲属旁听了案件宣判。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