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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管局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时间:2025-04-01 13:2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 次
  2024年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乱象,组织开展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计量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烦心事”,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

  2024年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乱象,组织开展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计量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着力解决群众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烦心事”,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现将第二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小吃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4年2月8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王某某小吃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6日,厦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检测结果为609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4)要求为≤1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2月18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5袋白色不明粉末、1瓶标注为枸杞的白色不明粉末以及当事人制作的1盒扁食(生)、2个炸枣(熟)、4个马蹄(熟)。经检验,在上述物品中,其中有2袋检出铝成分,有1袋检出硼酸成分;马蹄(熟)中铝的残留量检测结果为147mg/kg,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0-2014)要求为100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在制作油条、马蹄、肠粉等食品过程中,为了保持食品口感,相应添加了含有铝、硼砂的上述白色粉末。 

  当事人制售添加硼砂的肠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制售铝的残留量超标的油条、马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硼砂案

  2024年3月27日,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陈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硼砂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19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其厨房内发现60g当事人用于制作粽子的硼砂原料。硼砂、硼酸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经检验机构检验,硼砂原料硼酸项目检测结果为6.48×105mg/kg,肉粽产品硼酸项目检测结果为121mg/kg。2024年2月6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立案后查明,当事人共生产、销售带有硼砂的粽子570个,售价5元/个,销售金额2850元。

  当事人在其生产、销售的粽子中添加硼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三、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电设备经营部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4月7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某机电设备经营部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21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厦门衡器检定站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24台电子秤为不合格秤具。经查,当事人购进上述24台电子秤,对电子秤进行改装后,通过输入管理员密码即可设置显示重量的比例,从而起到作弊功能。当事人在销售改装的电子秤的同时,向购买人传授作弊功能和使用方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四、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小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地方性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案

  2024年4月30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小玛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地方性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10辆,罚款4.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5日,翔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在售10辆电动自行车存在改装、加装加长座椅及后备箱情况。经查,当事人以满足顾客需求、促进销售为目的,对4辆涉案电动自行车加装背垫、4辆涉案电动自行车私自加装储物箱,致使上述8辆涉案电动自行车车辆外观与《产品合格证》外观简图所示不符;当事人对2辆涉案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加长至540mm和570mm。上述10辆涉案爱玛牌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

  当事人对在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自行加装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对在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加长鞍座长度至540mm和570mm的行为,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6.1.5所规定的要求,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地方性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翔安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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