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重(601106)因信息披露滞后、关联交易违规等问题,遭证监局警示

中国一重(601106)因信息披露滞后、关联交易违规等问题,遭证监局警示

沧海一笑 2024-11-19 厦门城事 3 次浏览 0个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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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1月16日,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一重(维权)”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黑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陆文俊、胡恩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410820485)提示,于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通过“新浪股民维权平台”自愿登记索赔。(赵敬国律师专栏)

  经查,中国一重存在以下问题:(一)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未及时披露。2023年12月29日、30日、31日,中国一重及其子公司一重集团大连国际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一重集团天津重工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专项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一重集团(黑龙江)重工有限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金额合计为0.28亿元、 3.14亿元、9.31亿元,达到了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披露标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1月31日才通过《2023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披露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二)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2022年末公司及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印尼德龙等签订抵账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三)会计政策执行不规范。中国一重对部分应收款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处理不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公司董事长陆文俊、董事会秘书兼时任财务负责人胡恩国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证监局对公司、陆文俊、胡恩国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于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的投资者,可自愿发起索赔。

  信本股民索赔团队提醒,中国一重收证监局警示函,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通过“信本股民索赔”自愿发起索赔登记。

  维权条件:

  中国一重:于2024年1月3日-2024年1月30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4年1月31日及之后是否卖出(具体赔付范围由法院确定)(中国一重维权入口)

  (本文由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敬国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赵敬国律师,于1999年取得律师资格,法学理论知识扎实,曾在高校任教。2004年起开始律师执业,承办过千余起各类诉讼案件,积累了十分丰富的争议处理经验,尤其擅长处理证券纠纷、金融、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业务。执业至今,赵敬国律师代理投资者诉多家上市公司索赔案件,已经胜诉或已经获赔的案件包括中安科索赔、中兵红箭索赔、步森服饰索赔、中潜股份索赔、奥瑞德索赔、獐子岛索赔、天神娱乐索赔、抚顺特钢索赔、飞乐音响索赔、香溢融通索赔、延安必康索赔、欢瑞世纪索赔、紫晶存储索赔、泽达易盛索赔、安妮股份(维权)索赔等。)

中国一重(601106)因信息披露滞后、关联交易违规等问题,遭证监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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