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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精一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海关处罚

时间:2025-05-16 15:1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2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厦门海关官网2018年1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精一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东渡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厦门海关官网2018年12月24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精一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东渡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法制罚字(一般)〔2018〕0186号

当事人:厦门精一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叶流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37896470P,海关编码:3502968250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洪塘头一路130号第一、二层(联发黄金工业园4#厂房)

2018年3月8日,当事人委托厦门永东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塑料制品20000个,申报单价为4.41欧元,申报总价为88200欧元,报关单号为371420180148026922。经当事人自查,并主动向海关报明,上述货物实际总价应为4050欧元,当事人上述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材料、查获经过、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未退税证明、合同、清单、收款材料、营业执照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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