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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铁拳”行动和“守护”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2025-04-01 13:2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7 次
  2024年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乱象,组织开展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围绕电动自行车、家用燃气具、建筑建材等民生重点领域和侵权假冒多发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处理了一批违法主体,形成了强大执法震慑,取得了积极社会影响。现将部

  2024年以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乱象,组织开展了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和“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围绕电动自行车、家用燃气具、建筑建材等民生重点领域和侵权假冒多发领域,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处理了一批违法主体,形成了强大执法震慑,取得了积极社会影响。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小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23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小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72万元;2.罚款2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8日,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线索,依法对厦门小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通过其设立在抖音及微信视频号平台的账号带货直播。202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当事人主播在直播过程中通过语言及图片的方式对普通化妆品及日用品的功效进行说明,宣称其具有消炎镇痛功效,以主播本人及其亲戚使用情况举例,说明产品对腰腿、颈椎、腰椎等不适及风湿、半月板损伤等问题具有缓解作用,但无法提供证明材料,且根据产品标示的功效用途,涉案产品不具有当事人宣称的功效,当事人宣传内容虚假,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从事虚假宣传的违法所得为7.672万元,厦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二、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驰驹电动自行车(厦门)有限公司销售未经3C认证配套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2月28日,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驰驹电动自行车(厦门)有限公司销售未经 3C 认证配套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  

  2023年12月8日,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有3辆待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类型与产品合格证标识类型不符,车内安装的蓄电池与其《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蓄电池生产企业及蓄电池均不一致,并非电动自行车经 3C认证的配套电池。上述三辆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 5100元。

  当事人销售未经 3C认证配套电池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湖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三、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亿之杰厨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具案

  2024年1月5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厦门市亿之杰厨具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具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产品58个(台);2.罚款3252元。

  2023年10月25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其货架上及仓库中发现减压阀17个、中压减压阀11个、猛火炉23台、家用燃气灶6台、韩式火锅炉1台。上述减压阀调压处旋钮均可人为转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中压减压阀、猛火炉、韩式火锅炉均未标注执行标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供应商信息及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销售的产品的违法行为,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四、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26日,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福建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1月26日,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辖区某安置房建筑工地使用假冒“晶日”牌灯具。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楼房天台上安装的夜景灯具标识有“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别辨认,涉案灯具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上游供货商,让其配合伪造制作商标品牌权利人公司印章、检测报告、商标授权书等材料以应付采购单位的审查,再将假冒“晶日”牌灯具销售至该工地,当事人销售上述假冒“晶日”牌灯具的金额共计49.4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违法经营额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已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思明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五、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3月28日,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某建材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3月21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厦门某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该项目由当事人提供的1104包“鹰牌瓷砖”,每包4片,外包装标有“瓷质仿古砖,规格600*600*9.1(mm)”,并印有“鹰牌瓷砖”的字样,但未发现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厂名厂址等信息。经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辨认,上述产品为商标侵权产品,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3月初,当事人向某陶瓷有限公司购进1104包瓷砖,购进价格为6.5元/片,当事人要求厂家外包装不要印上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相关标示信息。2024年3月16日,上述瓷砖到货后,当事人在瓷砖的箱体打印上“鹰牌瓷砖”字样,并于2024年3月19日送至厦门某项目工地。经商标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场辨认及商标持有人出具的《产品鉴定书》确认,涉案的“鹰牌”瓷砖为商标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6.04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已涉嫌犯罪,集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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