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厦门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案的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指出,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警告、没收过期和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41700元。
序 号 处罚决定书 文 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 组 织 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主要违法 事 实 行政处罚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 名称和日期 备 注 1 厦市监处[2019]0406号 厦门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案 厦门美莱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傅宝林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严格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种类:责令当事人改正,决定警告、没收过期和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41700元。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厦门市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日期:2019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