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汉朔科技 股票代码:301275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 号楼 1 层裙
楼和 4 层、5 号楼 7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二五年三月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朔科技”、“本公司”、“公司”或
“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高等特
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
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上市公告书中所使用的简称或词语含义与《汉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
说明书”)一致。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
五入所致。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中证网()、中国证券网()、证券时报网
()、证券日报网()、经济参考网()、
金融时报()、中国日报网()
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
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公司
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27.50 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
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
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2,240.0000 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
量为 3,176.0754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
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
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
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
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
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业绩增速放缓或业绩下滑风险
受益于电子价签行业增长,客户需求快速释放,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实现快速
增长。2021 年度至 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161,285.73
万元、286,188.90 万元、377,506.33 万元和 211,683.77 万元,2021-2023 年度复合
增长率为 52.9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为
度复合增长率为 584.23%。
根据经审阅的 2024 年度财务数据,公司 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48,627.40
万元,同比增长 18.8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71,020.39 万元,同比
增长 4.80%,增速有所放缓;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为 67,182.11 万元,同比小幅下降 3.14%。
根据在手订单、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及对未来的经营预测等情况,在业务量增
长带动下,公司预计 2025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同比基本持平,但受到汇率波动、
个别收入占比较高的新开拓客户价格较为优惠及拓展海外业务相关投入提高的
影响,公司预计 2025 年 1-3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经过前期的快速发展,公司收入及利润已达到一定规模,且部分主要客户上
线率已经较高。未来如果同行业持续扩产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行业增速放缓,或
受到地缘政治及国际贸易摩擦恶化影响境外业务与大客户拓展,且公司未能持续
保持和提升竞争优势,则公司未来业绩存在增速进一步放缓或下滑的风险。
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审阅的 2024 年度主要财务数据状况,以及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境外市场变化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2,634.64 万元、266,288.31 万
元、361,333.63 万元和 199,665.41 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6.04%、
近年来,全球经济面临主要经济体贸易政策变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局部经济环境恶化以及地缘政治局势紧张的情况,全球贸易政策呈现出较强的不
确定性。其中,2018-2019 年,美国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部分商品加征 25%的关
税;2025 年 2 月,美国再次宣布开始对进口自中国的商品加征 10%的关税。公
司已通过供应链全球布局应对关税壁垒风险,但若未来地缘政治及国际贸易摩擦
恶化,可能会对公司产品销售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到公司未来经营业绩。
(三)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汇兑损益分别为-3,067.01 万元(“-”为损失)、7,808.46 万
元、11,454.92 万元和-11.11 万元,占各期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223.45%、34.57%、
收入、采购支出以及锁汇产生的损益等方面的影响,汇率波动综合对归母净利润
影响分别为-7,063.90 万元(“-”为汇率因素导致归母净利润降低的金额)、-
分别为 8,545.43 万元、35,837.91 万元、67,502.68 万元和 37,643.58 万元,汇率对
归母净利润的影响占剔除汇率影响后扣非归母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82.66%、-
公司产品以境外销售为主,出口主要结算货币为欧元、美元、澳元等,公司
显示模组等原材料亦部分通过美元等外币结算。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国际
地缘政治冲突等因素影响,人民币与欧元、美元、澳元等外币间的汇率波动性较
大,如未来欧元、美元、澳元等公司出口主要结算货币产生较大波动,将可能导
致公司以人民币计算的销售价格波动,以人民币计算的营业成本波动,以及导致
公司持有的外币资产和负债产生较大汇兑损益,导致公司盈利水平产生波动。若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签署用于对冲汇率波动对经营业绩影响的外汇远期合约未能覆盖全部的外
汇风险,可能仍不能完全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
(四)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2.19%、19.46%、32.59%和 37.25%,
有所回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电子价签终端主要材料中显示
模组的采购价格降低,且显示模组自产比例提升,带动单位成本下降,以及当期
欧元、美元对人民币汇率回升,带动以人民币计的销售价格回升。若未来公司原
材料采购价格上涨、欧元及美元等出口主要结算货币贬值、出口境外关税税率上
涨,或竞争对手大幅扩产、采取降价措施等导致公司产品售价下降、产品收入结
构向低毛利率产品倾斜等,将给公司的经营带来一定风险,进而导致公司综合毛
利率水平下降。
(五)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围绕电子价签系统为客户提供智慧零售综合解决方案,在全球市场上与
SES、Pricer 和 SoluM 等国际知名厂商直接竞争。上述国际知名厂商发展起步较
早,已建立起覆盖全球的市场推广与服务体系,在品牌效应、市场拓展等方面具
备一定先发优势。发行人目前在整体业务体量、市场拓展等方面与国际厂商尚存
一定差距,且由于国内零售行业数字化转型不断加速,具备广阔的市场前景,公
司国内竞争对手可能进一步增加。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灵活定价策略实现市场份
额提升与新产品推广,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不排除其他电子价签厂商通过
价格战方式争夺订单的可能性。
未来,若市场竞争加剧,且公司不能紧跟市场发展趋势,在人才储备、技术
研发、产品结构、客户服务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则可能对公
司业绩增长以及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公司市场份额或占有率出现波动。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知识产权纠纷风险
截至 2025 年 2 月 5 日,SES 及其子公司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即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方)提起的正在进行中的专利诉讼或专利相关法律
措施共六项。
诉讼程序包括一项专利侵权诉讼、一项专利无效诉讼,即:原告 SES、SES-
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诉被告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
案,该案已进入中止审理状态,考虑到本案件的周期较长,对败诉可能面临的赔
偿现阶段暂时无法准确估算,参考实践中常见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损害赔偿金
额预计为相关产品在涉案专利生效后于美国销售的金额的 0.5%-5%,极端情况下,
如发行人败诉,结合争议专利生效日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在美国地区全部销售收入
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预计为 384.72 万元至 3,847.21 万元;预计不超过发行人 2022
年至 2024 年 6 月期间合计利润总额的 2.64%,不超过发行人 2022 年至 2024 年
宣布发行人持有的欧洲专利 EP3820203B1 的法国部分无效。2024 年 6 月 6 日及
的专利异议程序结束之前中止本案。该案已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由法院裁定中
止审理。
除上述诉讼案件外,还存在四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申请方的专利相关
法律措施。另 SES 就发行人部分产品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申请
的临时禁令已终审判决,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驳回了 SES 的上诉
请求,并判令 SES 支付上诉费用。
上述纠纷事项的详细情况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
“四、发行人主要专利纠纷情况”章节披露。从长期看美国具备较大的市场空间,
若法院最终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裁决,可能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造成不
利影响,若公司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相关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点存
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关于发行人所涉与 SES 之间的诉讼及其他法律措施
所涉及的诉讼费用,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已经支付了约 2,715.94 万
元,占发行人 2022 年至 2024 年 6 月期间合计利润总额的比例约为 1.86%,占发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行人 2022 年至 2024 年 6 月期间合计收入总额的比例约为 0.31%;在预计未来较
长诉讼周期下,境外律师结合其以往的经验进行估算,相关诉讼及法律措施预计
未来可能发生的主要费用预计合计不超过 5,728 万元。
就发行人与 SES 的相关诉讼,由于 SES 所持有的涉案专利在日本、墨西哥、
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等国家存在同族专利,不排除 SES 与发
行人的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如 SES 与发行人的诉讼纠纷
进一步扩大,或因公司未能有效保护自有知识产权及因疏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
权,从而发生其他知识产权诉讼,可能会对发行人造成增加客户沟通成本、诉讼
成本和业务拓展难度等潜在影响。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
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证监许可〔2024〕1661 号),具体内容如下:
“1、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行承销方案实施。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18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汉朔科技”,证券代码“301275”;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2,240.0000 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 31,760,754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起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
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
行。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成,最终战略配售股份
数量为 844.80 万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20.00%。战略配售对象获配股票
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
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要承诺事项”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
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 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易日顺延)
北京汉朔 83,018,051 19.65% 2028 年 3 月 11 日
杭州创乾 46,291,666 10.96% 2026 年 3 月 11 日
君联慧诚 24,688,969 5.84% 2026 年 3 月 11 日
君联成业 24,688,969 5.84% 2026 年 3 月 11 日
厦门启鹭 16,401,235 3.88% 2026 年 3 月 11 日
侯世国 16,202,716 3.84% 2028 年 3 月 11 日
创创壹号 15,951,403 3.78% 2026 年 3 月 11 日
汉朔领世 15,120,000 3.58% 2028 年 3 月 11 日
硅谷合创 14,111,997 3.34% 2026 年 3 月 11 日
诸暨闻名 10,006,193 2.37% 2026 年 3 月 11 日
长润一期 9,357,054 2.22% 2026 年 3 月 11 日
首次公开发行
硅谷领新 7,055,999 1.67% 2026 年 3 月 11 日
前已发行股份
青橙行远 7,055,999 1.67% 2026 年 3 月 11 日
嘉兴尚邻 6,571,766 1.56% 2026 年 3 月 11 日
广东瑞峰 6,436,762 1.52% 2026 年 3 月 11 日
长润冰轮 6,196,236 1.47% 2026 年 3 月 11 日
上海光易 5,632,941 1.33% 2026 年 3 月 11 日
硅谷安创 4,233,600 1.00% 2026 年 3 月 11 日
嘉兴兴晟 4,150,000 0.98% 2026 年 4 月 26 日
汉朔领智 4,030,225 0.95% 2028 年 3 月 11 日
兴投优选 3,600,000 0.85% 2026 年 3 月 11 日
铭锋三号 3,600,000 0.85% 2026 年 3 月 11 日
宁波荣松 3,546,067 0.84% 2026 年 3 月 11 日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易日顺延)
长润佳合 3,372,719 0.80% 2026 年 3 月 11 日
天津庆??ensp; 3,340,465 0.79% 2026 年 3 月 11 日
安徽志道 3,218,381 0.76% 2026 年 3 月 11 日
朗玛三十二号 3,175,199 0.75% 2026 年 3 月 11 日
汉朔领域 3,169,775 0.75% 2028 年 3 月 11 日
川奇光电 2,880,000 0.68% 2026 年 3 月 11 日
长投一号 2,880,000 0.68% 2026 年 3 月 11 日
共创致远 2,880,000 0.68% 2026 年 3 月 11 日
硅谷新弈 2,822,401 0.67% 2026 年 3 月 11 日
佛山润安 2,500,000 0.59% 2026 年 5 月 4 日
姜福君 2,483,952 0.59% 2026 年 3 月 11 日
聊城合创 2,160,000 0.51% 2026 年 3 月 11 日
朗玛三十号 1,449,721 0.34% 2026 年 3 月 11 日
红土岳川 1,440,000 0.34% 2026 年 3 月 11 日
易美无线 1,440,000 0.34% 2026 年 3 月 11 日
中泰华晟 886,684 0.21% 2026 年 3 月 11 日
深创投 720,000 0.17% 2026 年 3 月 11 日
弘诺投资 720,000 0.17% 2026 年 3 月 11 日
嘉兴瑞辕 672,855 0.16% 2026 年 4 月 25 日
小计 380,160,000 90.00% -
中国保险投资
基金(有限合 2,530,619 0.60% 2026 年 3 月 11 日
伙)
蓝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重庆惠科金渝
光电科技有限 1,265,309 0.30% 2026 年 3 月 11 日
首次公开发行 公司
战略配售股份 川奇光电(战
略配售)
中金汉朔科技
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小计 8,448,000 2.00% -
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发行无限
网上网下发行 售股份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占比 易日顺延)
股份 网下发行限售
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3,516,500 3.20% 2025 年 3 月 11 日
小计 33,792,000 8.00% -
合计 422,400,000 100.00% -
注:嘉兴兴晟、佛山润安及嘉兴瑞辕为发行人申报前 12 个月新增股东,其锁定期为自发行
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或自其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孰晚的时间;其中取得
公司股份之日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日为准,系支付完毕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的日期。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
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公司选择其 2.1.2 条第(二)项之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一
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
润为 67,765.47 万元,按照本次发行价格 27.50 元/股计算,公司发行后总市值约
为 116.16 亿元。因此,发行人发行后符合所选上市标准的要求。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anshow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38,016 万元
法定代表人 侯世国
成立日期 2012 年 9 月 14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20 年 12 月 25 日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 号楼 1 层裙
公司住所
楼和 4 层、5 号楼 7 层
一般项目:电子价签、智能货架、自助收银机、智能设备、计算
机硬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软件开发、
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从事进
出口业务;电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
所属行业 年),公司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
邮政编码 314000
电话号码 010-84938117
传真号码 010-84933937
互联网网址
电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董事会办公室
关系的部门
董事会秘书 林长华
联系电话 010-84938117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
况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股本比例 情况
通过北京汉
董事长、总 朔间接持股
经理 6,153.79 万
股;通过汉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占发行前总 持有债券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量(万股) 量(万股) 量(万股) 股本比例 情况
朔领世间接
持股 389.96
万股;通过
汉朔领智间
接持股 1.30
万股;通过
汉朔领域间
接持股 2.80
万股
通过汉朔领
董事、副总
经理
通过汉朔领
董事、财务
负责人
通过汉朔领
通过汉朔领
通过汉朔领
职工代表监
事
通过汉朔领
董事会秘 通过汉朔领
理 28.99 万股
注: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北京汉朔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前,持有发行人 21.84%的股份,系
发行人第一大股东。
北京汉朔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汉朔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2 月 10 日
注册资本 572 万元
实收资本 572 万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 15 号院 5 号楼 5 层 506 室
主要生产经营地 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 15 号院 5 号楼 5 层 506 室
侯世国持股 74.13%,唐卫东持股 12.59%,许奇明持股
股东构成
主营业务 除持股发行人外未实际经营业务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无
北京汉朔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6 月 30 日/2024 年 1-6 月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总资产 973.94 974.41
净资产 896.85 897.32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0.47 0.33
注:2023 年度财务数据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4 年 1-6 月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侯世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前,侯世国直接持有发行人 4.26%的
股份,通过北京汉朔控制发行人 21.84%的股份,通过汉朔领世控制发行人 3.98%
的股份,通过汉朔领智控制发行人 1.06%的股份,通过汉朔领域控制发行人 0.83%
的股份;因此,侯世国控制表决权的股份合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1.97%。侯
世国能够在股东大会层面对发行人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侯世国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发行人董事会席位共计 7 名,其中除董
事王文龙由君联慧诚、君联成业提名外,侯世国由北京汉朔提名,其余 5 名董事
均由侯世国提名,北京汉朔、侯世国提名的董事超过董事席位的 2/3;侯世国自
发行人设立起一直担任汉朔有限执行董事、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未发生过
变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由其提名;侯世国作为经营管理核心决策者,全面负
责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和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规划、重要
人事任命等重要事项均具有决定性影响力。因此,侯世国能够在董事会层面及实
际经营过程中控制发行人。
综上,侯世国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侯世国先生,197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身份证
号码为 110108197508******。2000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任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开发代表;2007 年 4 月至 2008 年 3 月,任飞杰科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研发
总监;2008 年 4 月至 2012 年 3 月,任北京简约纳电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北京汉朔总经理;2011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汉朔执行
董事; 2014 年 2 月至今,任北京汉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22
年 12 月,任北京麦丰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 年 12 月至今,任浙江汉时执行董
事兼总经理;2018 年 8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嘉兴汉领总经理;2018 年 8 月至
今,任嘉兴汉领执行董事;2019 年 3 月至今,任上海汉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技执行董事;2021 年 7 月至今,任嘉兴汉微执行董事;2021 年 10 月至今,任浙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江汉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2 年 8 月至今,任苏州汉微执行董事;2023 年 3
月至今,任浙江汉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3 年 5 月至今,任新加坡汉朔董事;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12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已经制定及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股东中汉朔领世、汉朔领智和汉朔领域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2018
年 12 月,汉朔领世以货币方式认缴汉朔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521.48 万元;2020 年
元、109.32 万元。其主要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世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嘉兴市汉朔领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15 日
合伙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MA2BC8EJ2H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 幢
主要经营场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汉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521.50 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世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间接持有发行
序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人股数(万 出资方式
号 /姓名 元)
股)
合计 - 521.50 100.00% 1,512.00 -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智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嘉兴市汉朔领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16 日
合伙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MA2JEU962K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 号
主要经营场所
楼 4 层 405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汉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39 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智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间接持有发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行人股数 出资方式
姓名 元)
(万股)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间接持有发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行人股数 出资方式
姓名 元)
(万股)
合计 - 139.00 100.00% 403.02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嘉兴市汉朔领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16 日
合伙期限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MA2JEU5089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 号
主要经营场所
楼 4 层 406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汉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出资额 109.32 万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汉朔领域的全体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间接持有发行人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元) 股数(万股)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 间接持有发行人
序号 合伙人类型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姓名 元) 股数(万股)
合计 - 109.32 100.00% 316.98 -
(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汉朔领世、汉朔领智及汉朔领域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内容具体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
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80,160,000 股,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42,240,000.00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一、限售流通股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实际控制
人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控股股
股票上市 东、实际
个月 一致行动
人
股票上市
个月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或取
份之日起
晚的时间
控股股
股票上市 东、实际
个月 一致行动
人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朗玛三十
二号
个月
控股股
股票上市 东、实际
个月 一致行动
人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或取
份之日起
晚的时间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票上市
朗玛三十
号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个月
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或取
份之日起
晚的时间
中国保险
股票上市 参与战略
投资基金
(有限合
个月 者
伙)
蓝思科技 股票上市 参与战略
公司 个月 者
重庆惠科
股票上市 参与战略
金渝光电
科技有限
个月 者
公司
川奇光电 股票上市 参与战略
售) 个月 者
中金汉朔
科技 1 号
股票上市 参与战略
员工参与
战略配售
个月 者
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限售期限 备注
占比 占比
(股) (股)
股票上市
网下发行
限售股份
个月
小计 380,160,000 100.00% 390,639,246 92.48%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
份
网上发行
股份
小计 - - 31,760,754 7.52% - -
合计 380,160,000 100.00% 422,400,000 100.00% - -
注 1: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32,153 名,其中持股数量前十名
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股)
合计 266,481,199 63.09% -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七、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
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
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
数孰低值,故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为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
和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844.80 万股,约占本
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20.00%。截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T-3 日),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根据公司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签署的战略
配售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 参与战略配售的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 限售期
类型
号 投资者名称 (股) (元) (月)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
中国保险投资基 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
金(有限合伙) 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蓝思科技股份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限公司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重庆惠科金渝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电科技有限公司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
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中金汉朔科技 1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号员工参与战略 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配售集合资产管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理计划 管理计划
合计 8,448,000 232,320,000.00 -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汉朔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 2024 年 12 月 4 日
备案日期 2024 年 12 月 10 日
产品编码 SARS25
募集资金规模 58,340,000.00 元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认购资产管理计 资管计划持有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划金额(万元) 比例
监事、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
监事会主席、智慧零售
事业部总经理
合计 5,834.00 100.00% /
注 1: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注 2: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224.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本
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27.5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15.4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
本计算);
(二)15.0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
本计算);
(三)17.1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
本计算);
(四)16.7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
本计算)。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41 倍(发行市净率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
股净资产计算,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
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
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844.8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844.8000 万股,
约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未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
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 2,703.4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发行数量的 8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75.80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
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根据《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
数为 9,494.13636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
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
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675.85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
行数量为 2,027.5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量的 60.0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351.6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总
量的 4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10664131%,有效申购倍数为
根据《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13,470,812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370,447,33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45,688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1,256,420.00 元。网下投资者缴
款认购 20,275,500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557,576,250.0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放弃认购金额为 0.00 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
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45,688 股,包销金额为 1,256,420.00 元,主承销商包销股
份的数量约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1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16,16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
税)13,810.2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02,349.72 万元。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500266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为 13,810.28 万元,每股发行费用为 3.27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股本)。本次发行费
用明细构成如下: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9,292.80
审计及验资费 2,260.00
律师费(含境外律师费) 1,695.95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58.49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103.04
合计 13,810.28
注:上述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如存在微小差异,为
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已经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
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02,349.72 万元。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
转让。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07 元/股(按照公司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1.60 元/股(按照 2023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
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毕马威对本公司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
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
毕马威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13667 号)。公
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在巨潮资讯网(网址
)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毕马威审阅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
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毕马威华
振专字第 2500636 号)。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
何事项使我们相信公司财务报表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
础编制”。请投资者查阅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的《审阅
报告》全文。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数据审阅情况、2025 年 1-3 月业绩预计及相关变动分析
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
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财务报表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存
放募集资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对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
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
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
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
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等);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未出现本公
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
人具备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张军锋、任志强
其他项目组成员:吴非平、赵言、严焱辉、薛轲心、王诗雨、游威、王庆硕、
李柏舟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
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军锋、任志强负责持续督
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张军锋:于 2020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凌云光科创板 IPO 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任志强:于 2016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宇信科技创业板 IPO、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羽臣主板 IPO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
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9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
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股份。
(3)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锁定手续。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9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
向公司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
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
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减持价格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其修订或补充。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域关于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1)汉朔科技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汉朔科技上
市当年年报披露时本企业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
求,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汉朔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
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
益、收益以现金的方式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
业应上交公司所得利益、收益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
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汉朔科技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汉朔科技上市
当年年报披露时本人仍持有的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2)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
监管机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
人同意对本人所持汉朔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益
以现金的方式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
所得利益、收益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
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或本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孰晚的时间(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
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
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
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
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
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
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减
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的,将依
据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
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持有的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
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时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等要求。
(2)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企业/
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本人现金分红中
与本企业/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
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长华)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5 年 9 月 11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本次发
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
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向
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
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
前离职,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
会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
内,将不会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汉朔科技股份的锁定
期进行相应调整。
(5)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
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减持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如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汉朔科技股份的锁定
期进行相应调整。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
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若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
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现金分红。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
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但其中净利润
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逐步进行减持:
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股份总数的 5%。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
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况;
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
本承诺出具后,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
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
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
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将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但其中净利润
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
步进行减持:
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份总数的 5%。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若本人所持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低于发行价的,则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由公司在现金分红时从本人应获得分配的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
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分红归公司所有。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
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况;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6)约束措施
本承诺出具后,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
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领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
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但已经按照规定披露减持计划,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同期年均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其中净
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纳入计算;
一个会计年度或者最近一期财务报告期末每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发行时的股票发行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逐步进行减持:
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等。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3)减持股份的数量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股份总数的 5%。
(4)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
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况;
将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约束措施
本承诺出具后,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
范性文件规定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准。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
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
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逐步进行减持:
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等因素而
定。
(4)减持股份的价格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在本企业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
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的,将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6)约束措施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企业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
不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逐步进行减持:
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
等。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数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具体减持比例将综合届时的市场环境、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等因素而
定。
(4)减持股份的价格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届时的二级市场
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根据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履行全部信息披露义务。
(6)约束措施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长华)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
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
步进行减持: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仍继续遵守前述承诺。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
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况;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5)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
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意向的承诺
“(1)持有股份的意愿
本人已作出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
出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逐
步进行减持:
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将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
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告,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况;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将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4)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投资者道歉,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且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
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
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
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
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因除权除息
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值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下同)情形时,在满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及相关主体将
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
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
第一选择为本公司回购股票,并且本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
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实
际控制人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本公司回
购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
且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本公
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本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
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不会致使本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四)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且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
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1)本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预案(应包括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
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本公司董事承诺,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之相关议
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本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票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
(4)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之方案后,本公司应依法通知债
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在完成必
需的审批或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有关的股份回购方案。
(5)本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本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本公司有权
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触发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前述
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3 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本公司公告。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增持价格不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本次发行后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
于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本次发行后从本公司所获得现金分
红累计金额的 50%。
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
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向本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
本公司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
集中竞价等符合相关规定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
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1)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公司未来新选举或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本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
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后方可选举或聘任。
(五)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披露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且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
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抗力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有权将用于增持股票相等金额的
应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并代其履行增持义务,同时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按上述预案
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本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予以暂时扣留,同时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其
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的具体条件、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有不同规定,或者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1、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
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并接
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股价预案规定的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1、 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合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
务,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购股票的条件下,在董事会上对相关回购方案投赞成票。”
“本人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议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并接受未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四)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应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公司将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
的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首次公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的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
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
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相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公司将
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
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
经济损失。”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
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相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
权部门认定后 10 日内启动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的措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发生派发现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
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
违法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本企业将本
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
则,自行并督促其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
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
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相关违法事实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后,本人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
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自行并督促其
他责任方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
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
接经济损失。”
“如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为中国境内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律师,本所及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关
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律师聘用协议所约
束。本承诺函所述本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证据审查、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及相
关程序等均适用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有效的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
释的规定。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
地或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本所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出具的报告如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承诺: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之专业结论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承诺
“1、本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回购程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回购
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存在老股配售的,公司将督促实施配售的股东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或本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购回承诺
“1、公司本次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
司亦不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的,本人/本企业将利用在发行人的控制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
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或公司存在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赔偿责任后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1)公司现有业务运营主要面临的风险的应对措施
平,巩固和强化核心竞争力,大力拓展国内市场,同时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谨慎的决策。公司将继续优化管理流程、建立更加有
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业务计划的平稳实施、有序进行。
(2)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上市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
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
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
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
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3)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有效优化公司业务结构,积极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已充分做好
了募投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投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
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技术水平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
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争取募投项目
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新产品研发、
市场推广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5)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
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
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
守、勤勉尽责。
(6)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规划与计划、利润分配形式、利
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条件、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
机制、分配利润的发放、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公司
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10%。
此外,公司还制定了《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后前三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7)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
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制定以上风险应对措施及填补回报措施并不等于对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
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
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
(4)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5)本人/本企业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本企业承诺在自身权限范围内,全力
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
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
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企业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并严格遵守该等制度;
(5)如果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股权
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承诺函出具后,如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
及其承诺相关的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该等规
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
程(草案)》和《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前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
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如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之日,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
红。”
(八)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
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
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
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
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
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
/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本企业将督促
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
有),回购价格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
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
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漏的承诺
“1、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
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实际发生的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
形实际发生时,依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确定。
(九)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保证严格履行公司作出的承诺事项,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公司将对出现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等措施。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
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本企业/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本人承诺未
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
下列约束措施: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
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企业/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
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本企业/
本人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如果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本企业/本人所获
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企业/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
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因公司未履行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本企业/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
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谷合创、硅谷领新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1、本企业保证严格履行本企业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
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
责任。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依法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有效的公
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1、本人保证严格履行本人作出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
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
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采取调减或停发本人薪酬或
津贴(如适用)等措施,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同时,在本人未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完全消除之前,
本人承诺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适用),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职务变
更除外)。
(4)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应将所
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届时
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详见招股说明书
“第八节 公司治理和独立性”之“六、同业竞争”之“(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一)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
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
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
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和
本人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
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本人作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的
关联方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
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
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1、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
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
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
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
企业和本企业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不要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
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书面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本人和
本人的关联方与汉朔科技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如有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相关权利,在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
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
求汉朔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
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
或收费的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
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十二)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就股东信息披露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
形。
(2)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金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直接和间接持有 0.15%份额的启鹭(厦
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 16,401,235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
股本的 4.31%。中金资本持有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中金启元”)1.94%财产份额并担任中金启元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金启元持有发行人股东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4.17%财产份额,
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0.36%的股份。此外,中金公司和/或其下属企业通过间接投
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
权,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足 1 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公司的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上市公司公众股东除外)不存在
证券监督管理相关系统及单位工作人员。
(5)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公司及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
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
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三)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汉微半导体有限公司潜在新增
关联交易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签署日,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下称“汉朔科技”)与嘉兴汉微半
导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下称“嘉兴汉微”)尚未发生过关联交易。自本承
诺签署之日起,汉朔科技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嘉兴汉微之间
的关联交易。对于因行业发展趋势、汉朔科技经营发展需要等正常经营范围内无
法避免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本公司将严格实行供应商选择、评价及
监控制度,执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关联
董事、股东回避表决程序。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关
联交易的价格遵守公开、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确定,原则上
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本公司将严格保证关联交易真实、
合法、有效、公允,维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承诺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公司存续且嘉兴汉微依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期
间内持续有效。”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嘉兴汉微半导体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下称“嘉
兴汉微”)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下属子公司(下称“汉朔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或者因合理原因而导致汉朔科技与嘉兴汉微发生关联交易,本人将严格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行使股东权利,在股
东大会、董事会对有关涉及本人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
序。
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汉朔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汉朔
科技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现在和将来均不利用本人作为汉朔科技实际控制人地位
及控制权谋求汉朔科技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嘉兴汉微优于市场第三方
的权利或谋求与汉朔科技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
议形式明确约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
标准,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汉朔科技《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
度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本公司及本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
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汉朔科技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汉朔科技及其他
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为止。”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
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
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
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
承诺内容合法、合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
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
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
法。
(以下无正文)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