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高排放机动车继续实施限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以上所指国Ⅰ和国Ⅲ排放标准,分别是指国家发布的第一和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禁止在全市道路(高速公路除外)上行驶。 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禁止在本市思明区、湖里区道路上行驶。 三、执行公务的特种车辆(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四、违反上述限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