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 你们报送的《关于批准东海域等湿地纳入第二批一般湿地名录事宜的请示》(厦思政〔2021〕134号)、《关于编制和公布湖里区湿地名录相关事宜的请示》(厦湖府〔2021〕118号)、《关于集美区一般湿地名录编制(第二批)工作的请示》(集府〔2021〕212号)、《关于海沧区一般湿地名录编制(第二批)工作的请示》(厦海政〔2021〕155号)、《关于公布同安区第二批一般湿地名录的请示》(厦同政〔2021〕148号)、《关于发布翔安区第二批一般湿地名录的请示》(厦翔政〔2021〕13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报送的第二批一般湿地名录。 开展湿地名录编制和公布工作是湿地保护和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请你们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落实湿地保护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湿地管护工作。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