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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市亿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5-03-22 08:25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7 次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厦门市亿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29号。厦门市亿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黄清瑜联系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1号银盛大厦9K单元2019 年6月28日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9日,深圳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关于厦门市亿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鹏关缉决字〔2019〕0129号。

厦门市亿信隆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黄清瑜

联系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区)象兴四路21号银盛大厦9K单元

2019 年6月28日,当事人委托深圳市耀启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持报关166202867/166202757,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织带/棉制|无牌(商品编号5806310000),共计545660米。2019年7月1日,经大鹏海关查验四科(532404)查验,实际出口货物有:1、织带/机织|涤纶制|altura牌(商品编号5806320000),共计1920米,与申报不符,案值为人民币127.95727万元。

以上行为有《检查(查验)记录表》、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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